行政處罰中的數罪併罰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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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中的數罪併罰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中的數罪併罰適用條件是什麼?

在行政執法中,經常會遇到在一個案子中行政相對人存在多種違法行為的情況。多種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大,若是簡單的擇一重罰,而不合並處罰,可能會出現對違法行為漏罰的情形,則會放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有違《行政處罰法》中的“過罰相當”原則。

1、必須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合併處罰必須是針對同一個行政相對人,若不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就不存在着合併處罰的問題。

2、必須存在兩種以上(兩種)違法行為。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這是合併處罰的前提條件,若不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則談不上合併處罰。

3、必須在一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中,比如行政相對人既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的行為,又有違反《刑法》的行為,那麼,質監部門不能對違反行政相對人《刑法》的行為合併處罰。

4、必須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實施,比如A企業同時存在無證生產、假冒廠名以及無營業執照的違法行為,那麼質監部門只能僅對無證生產和假冒廠名合併處罰,而不能對無照經營行為也合併處罰,應交由工商部門處理。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處罰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種類。罰款是適用最普遍、最經常的,不同違法行為的罰款宜適用限制加重原則決定執行罰款;不同違法行為行政拘留的時間和罰款等也宜適用限制加重原則執行;對於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等,不同違法行為決定最後執行處罰時宜採用吸收原則處理,因為適用併科或限制加重原則,均無實際意義;關於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應區別對待,針對第一種數罪併罰情形,因為標的物不同,宜適用原則處理;針對第二種情形,宜適用吸收原則處理。

綜上所述,企業違反市場競爭,搞不正當競爭的,可能觸犯了行政法律法規。如果涉及的法律法條不同,執法機構可以選擇數罪併罰,也就是合併處罰,對企業進行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及對負責人拘留等。數罪併罰是有條件限制的,必須是同一個企業,並且違法行為超過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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