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罰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一、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罰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罰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數罪併罰應當遵守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併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併處罰。

2、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併罰。

3、數罪併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後再根據數罪併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二)擇一重罪處罰的條件是犯罪行為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理論中的想象競合和牽連犯

二、關於數罪併罰的刑期是怎麼規定的?

1、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2、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如:拐賣婦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強姦婦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紹賣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該罪犯的數刑中總和刑期為十九年,決定執行的刑期為十九年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為九年,該犯的實際執行期應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決定執行期。

3、數罪併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這是數罪併罰最高執行刑期的規定,如數罪都被判處管制,總和管制達到五年,但最高執行刑期不超過三年,也就是説最高執行三年管制。

簡單來説,對想象競合犯和牽連犯適用於擇一重罪處罰,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每個犯罪行為之間沒有任何的牽連,犯罪目的都不一樣,比如詐騙罪和盜竊罪就適用於數罪併罰,敲詐勒索罪種對對受害者進行非法拘禁的,適用敲詐勒索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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