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的兩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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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的兩個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的兩個條件是什麼?

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2)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行政處罰決定送達時限是多久?

1、行政處罰決定送達時限是七天

(1)當事人在場的,應當在宣告後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交由當事人;

(2)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七日內送達,即從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的日期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作出後七日內交付郵寄、進行委託送達或者公告送達。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發現某特定的單位、公民實施了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之後,一般會採取相應的辦法判斷違法者是否需要受到行政處罰,若是應該受到處罰的,那麼行政機關就會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是一般程序來處罰違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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