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9.48K

一、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

1、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的主體。

2、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根據國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諜器材,因此在我國,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一般禁止持有、使用的物品,除非法律特別授權,持有、使用即為非法。

3、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實施這種竊聽、竊照的行為,一般是出於某種非法的目的,有的則是出於好奇,不論行為為人出於何種目的和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技術偵察工作中使用的重要手段。技術偵察,是指國家有關部門根據法律規定,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偵破刑事案件,發現犯罪和查找罪證的措施。

二、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構成既遂怎麼判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構成既遂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符合下列條件:行為人實施了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應當立案。本罪是結果犯。對於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則不構犯罪,不予立案。

竊聽別人隱私是屬於違法的行為,但如果只是竊聽隱私一般是不構成犯罪的,所以並不是犯法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短信、電話、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窺視、拍攝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錄製、公開、窺視、竊聽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收集、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綜上所述,在現代生活中如果是竊聽他人隱私的話也都是屬於違法的行為來的,竊聽別人隱私是屬於違法的行為,但如果只是竊聽隱私一般是不構成犯罪的,所以並不是犯法的行為。而且如果還是非法使用竊照竊聽專用的器材去竊聽的話還會被判處刑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