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構成傷殘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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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罪構成傷殘賠償金數額如何確定

故意傷害罪構成傷殘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故意傷害罪構成傷殘賠償金數額確定方法為: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末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18週歲不能成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只能構成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一個量刑情節。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着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所以説,故意傷害罪構成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如下:當受害人遭遇了犯罪嫌疑人的故意傷害的,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上一年的收入標準。需要注意的是,受害者的傷殘賠償金是有一定的期限的,該期限最多時間是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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