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表現為哪些 - 故意傷害罪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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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表現為哪些 故意傷害罪如何認定

説到故意傷害犯罪,相信大家都不會感到陌生。這可以説是比較常見的犯罪了,但由於實際造成的損害情況不同,因此在量刑的時候具體做出的處罰就是不太一樣的。而此時也要先搞清楚故意傷害罪的行為表現才行,那到底故意傷害罪表現為哪些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故意傷害罪表現為哪些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定屬於擬製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 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 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故意傷害罪如何認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如斷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如使人失去聽覺、視覺、神經機能失常等。但這些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當防衞等合法行為而傷害他人身體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1)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鑑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2)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傷。

一般來説故意對他人人身實施傷害行為的,並不一定就會構成犯罪,如果此時僅僅給對方造成了輕微傷,那隻能按照《治安管理法》中的規定作出處罰,不過無論是否構成犯罪,在有造成損害的情況下都是需要做出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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