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起訴重婚罪誰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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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起訴重婚罪誰取證?

一、向法院起訴重婚罪誰取證?

重婚案件屬於刑事自訴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該向法院提供證據,再由法院對證據進行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二、重婚罪要收集哪些證據

我們知道,我國刑法規定的重婚罪有兩種存在形式:一種是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另外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未領取結婚證的事實婚姻。因此,對於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具體得分以下兩種情況:

1、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這些證據一般都比較容易獲得。

2、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於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

(一)“承諾書”"保證書”、"悔過書”等,無過錯方可要求婚外戀一方寫下上述文書,可成為重要證據;

(二)婚外戀在外同居引發雙方的小衝突或嫖娼事件等,通常情況下可報警,令警方介入,警方的報警記錄及筆錄會成為重要證據;

(三)單位對員工婚外戀查實處理後的相關處理意見;

(四)雙方來往的書信、電話記錄、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最好先予以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五)照片、錄音錄像等(需以合法方式取得)。

重婚罪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向法院起訴需要提供案件的證據,案件屬於是自訴案件,重婚需要的證據包括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證據包括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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