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的由誰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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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的由誰向人民法院提出?

重婚的由誰向人民法院提出?

一般無過錯方進行起訴,重婚罪是自訴案件,不需要報案,受害人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刑事自訴案件是指刑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輕微刑事案件。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訴案件:(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條重婚罪,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除外。

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訴,如果情節比較嚴重,影響很壞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訴,而由人民羣眾、社會團體或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應由人民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

重婚行為的認定,是需要相關證據的佐證的,司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取證處理,當事人可以合法的提出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再次辦理了結婚證,或者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據來起訴處理,司法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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