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17萬已退還可能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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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17萬已退還可能判刑嗎

一、職務侵佔17萬已退還可能判刑嗎

會,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是6萬,涉案17萬,可處一年左右徒刑,有積極退賠及諒解情形,緩刑不是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職務侵佔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設立的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如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他單位”是指公司、企業以外的羣眾團體、管理公益事業的單位、羣眾自治性組織,如學校、醫院、社團、居(村)委會等。

“本單位財物”不僅指本單位“所有”的財物,而且還指本單位“持有”的財物。包括:

⑴、已經在本單位的佔有、管理之下併為本單位所有的財物。

⑵、本單位雖尚未佔有、支配但屬於本單位所有的債權。

⑶、本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臨時管理、使用或運輸的他人財物,如郵局的郵件。

從物的性質上看,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如電力、熱能、煤氣、天然氣等。但不包括單位的知識產權,侵佔單位的知識產權,在刑法“侵犯知識產權罪”一節有特別規定。

(二)客觀要件

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1、行為人利用了其職務上的便利

2、行為人實施了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的行為:

(1)、侵吞行為

“侵吞”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管理、經手、使用的本單位財物直接據為已有。

(2)、竊取型非法佔有

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祕密竊取的方式,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一般來説,以行為人合法管理本單位財物為前提,監守自盜是最典型的一種。如公司的庫房保管員將庫房內的產品偷盜外賣,銀行運鈔車押運員在押運中偷竊押運的人民幣。

(3)、騙取型非法佔有

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例如購銷人員偽造塗改單據冒領財物,出差人員虛報差旅費等。

(4)、其他類型的非法佔有。一般認為企業領導如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業財物等行為,可以構成職務侵佔(具體問題還要具體分析,究竟是構成職務侵佔,還是私分國有資產罪等)

3、行為人非法佔有本單位的財物數額較大,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規定,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三)、主體要件

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主管、經手、管理本單位財物的人。如董事長、總經理、廠長、會計、出納、業務員、採購員等等。

注意:國有公司、

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上述行為的,構成貪污罪。

(四)、主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最高可以處以無期徒刑,並且處以罰金,一般情況下的量刑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職務侵佔罪指的是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有的一種行為,主觀上是故意的行為,通常採用的手法有騙取財物,侵佔財物,竊取財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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