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退出機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4W

一、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機制

私募基金退出機制是什麼?

是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在其所投資的創業企業發展相對成熟後,將其持有的權益資本在市場上出售以收回投資並實現投資的收益。私募股權投資的特點即循環投資,也就是“投資——管理——退出——再投資”的循環過程,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是私募股權投資循環的最後一個環節,也是核心環節,其實現了資本循環流動的活力性特點。所以只有建立暢通的退出機制才能為創業資本提供持續的流通性和發展性。

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機制關係到雙方主體:對私募股權投資家而言,退出機制與其投資的收回以及投資收益的實現密切相關,投資收益的多少,投資回報率的高低都取決於能否順利的退出以及以何種方式退出;對創業企業而言,退出機制意味着與私募股權投資家合作關係以及利益共同性和利益差別性關係的終結。

公司法》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二、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方式

由於企業內部成長過程和結果的多樣性以及所依賴外部環境與條件的差異性,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方式呈現多樣化的特點。主要概括下來有首次公開發行,二板上市或OTC 櫃枱交易,股權回購,兼併與收購,管理層收購,二級出售,破產清算等七種模式。

上述方式有些差別不大,有很多相似之處,所以將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方式歸納為三種:首次公開發行,股權轉讓(包括企業回購,兼併與收購和二級出售),破產和清算。

1、首次公開發行

IPO一般是在投資企業經營達到理想狀態時進行的。其可以使私募股權投資家通過企業上市將其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轉變為公共股份在市場上套現以實現投資收益。IPO被認為是最常見且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在美國,大約30%的風險資本通過這種方式退出。

2、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是針對希望快速從企業中退出,以實現資本增值的風險資本家而設計的一種制度。據統計,在美國超過三分之一的風險資本最終選擇了這種退出方式。

(1)企業回購是指投資期滿,企業從私募股權投資手中贖回其所持有股權。這是一種很保守的退出方式,通常是創業企業的管理層為了保持公司的獨立性而選擇的備用方式。而且,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回購股份給私募股權投資家帶來的收益並不差。在企業回購中,最常見的方式是管理層收購,管理者對公司非常瞭解,並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當企業發展到一定的程度,財務狀況良好,但尚未達到分開上市要求,企業管理者充分相信企業未來的巨大潛力,管理層收購對私募股權投資而言有諸多好處:管理層對企業瞭解,在回購談判、簽約環節時可節省大量時間和成本,出售價格也相對公平合理,風險資本可迅速而徹底的退出。

(2)兼併與收購,是指企業間的兼併與收購,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出讓股權以謀求資本增值為目的重大經營活動,是主要的退出方式之一。風險資本投資創業企業不是為了經營,而希望可以快速實現權益增值然後徹底退出。就這一目的而言,是十分適合私募股權投資的一種退出方式,其益處如下:

1、併購方通常都會以較高的價格購買創業企業,使私募股權投資能夠快速收回現金,從而迅速推出實現投資回報。

2、在創業企業的任何發展階段都可以實現。公開上市的資源畢竟有限,並不是所有的創業企業都可以順利上市。而且通過兼併與收購的方式,私募股權投資並不須要過分收法律法規的限制,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自由的完全的退出。

3、機制靈活,全過程可以控制。風險資本可以自由選擇有意向得較易對象,出售時間,份額比例,過程上完全依照自己的意願行事。

(3)二級出售,是指風險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後,如果私募股權投資存續期屆滿,或出於某種原因須使收益變現,私募股權投資家將所持股份轉讓給另一傢俬募股權投資公司,將風險資本退出。

3、破產和清算

這是私募股權投資最不成功的一種退出方式,其投資會敗率僅為 20%,換而言之,也就是投資失敗。事實證明,相當大部分的私募股權投資是不成功的,越是處於早期階段的創業企業投資,失敗的比例越高,這也是私募股權投資業高風險,高回報,高失敗率的原因。私募股權投資家一旦認定投資企業失去了發展的可能或者成長速度過慢,不能達到預期的回報,即要果斷的撤資止損。

三、 退出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是指在所投資企業的價值達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預期的水平後,將所持有的企業股權在合適的時間以最高效的方式通過資本市場轉化為資金形態以達到收益最大化並退出企業的目的,實現資本價值的增值或者減少損失。退出模式包括二級市場退出、轉版退出、併購退出、股權回購退出及對賭方式退出等。這裏對非主流的管理層回購退出和對賭方式退出不再進行具體闡述。

四、 退出時機的確定  

每一次私募投資基金退出運作的起點部是退出時機的確定。確定退出時機時,私募投資基金不僅要考慮當時被投資企業的資金運行狀況和收益水平,還要分析當時的整體宏觀經濟環境是否適合退出。從最佳的狀態上看,退出的時機應該是市場高估企業的時候。而市場是不是會高估一個企業,基於市場上投資者的預期,聰明的私募投資基金非常善於提高投資者對企業的預期,但這也需要市場基本面的配合。通常,整體經濟要向好,市場認為某種行業是朝陽行業的時候,這個行業的企業就容易賣一個好價錢。但只要私募投資基金可以通過改善企業的業績使企業大幅增值,就不必對市場時機的選擇投入太大的精力,只要對時機的把握不出太大的問題,就總是會賺錢的。

在確定退出時機之後,私募股權投資基會就要對各種可供選擇的退出路徑進行詳盡的評估。在對退出時機所處的整體宏觀環境進行考慮的基礎上,深入比較各種退出路徑的利弊。這個時候,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聘請專業的機構和投資銀行等協助其進行分析。

五、 退出過程的設計

確定備選的退出路徑後,私算股權投資基金就開始設計整個退出過程。基金經理通常會聘請各方面的專業人員來負責不同方面的遠作,比如與退出相關的法律、税收政策和商業事務。同時,由一家或多家機構進行時時監控,以此來保證退出過程的每一環節部良性運作。除此之外,私募投資基金必須結合所選擇退出路徑的特點,確定一份具體的退出進程計劃書。一份具有可行性的、完備的、事先草擬的退出進程計劃書對於整個退出過程的成敗發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根據退出進程計劃書,私募投資基金要分配給退出過程涉及的各方當事人相應的責任和義務。退出過程一般要牽涉大量的人力,將任務和責任有效地分配可以確保退出過程的順暢。另外,基金經理人和高層人員在私募投資基金成功退出後所能獲得的收益一般在投資開始運作之前就已經在合同中確定了,所以,這時需要確定的是,其他參與退出過程並起着重要作用的工作人員的獎懲機制。另外,在開始正式的私募投資基金退出過程之前,仍然需要其他大量的準備工作,比如相應市場環境的調研、法律文件的撰寫、歷史財務報告和業務前景預測,這些都是評價一個投資項目價值的基礎性材料。在大多數情況下,潛在投標方還會對公司的生產狀況和行政管理等情況進行實地考察,這也需要企業提前做好準備。對企業規模、業務種類、現行運作體制的考察可能會持續幾個星期至半年時間不等。

六、 退出過程的監控

在私募投資基金完成一系列相應的準備工作之後.退出過程就可以開始了。首先生將事先準備好的相關信息文件提供給潛在投標方,這一過程最關鍵的一點是保密性,其要求潛在投標方在獲取任何信息之前都要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協議。

在開始正式的退出過程之後,私募投資基金必須提供給潛在投標方所額外要求的信息,而且要確保他們可以與公司的管理團隊進行有選擇性的接觸。每一種退出進程的風格都大相徑庭。在收到投標人的投標書之後,私募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和公司顧問要擊評估不同的報價,這個步驟可能會持續幾個星期的時間。在此過程中,投標人可能還會受到質詢,並重新根據變化後的情況報價。

七、 交易結算和事後評估審查

在經過幾個回台對於所謂“買賣協議”具體的談判,雙方達成一致之後,一項退出交易基本上就完成了,其結果就是股權的轉移。另外,為了給未來的退出交易積累一些有益的經驗,對整個退出過程進行事後的評估審查也是非常關鍵的。特別是,整個交易過程涉及的各方任務協調和整體退出策略值得特別關注。

八、 我國私募股權投資退出機制現狀

我國私募股權投資業始於20世紀80年代,至今接近三十年的歷史。通過學習國外的先進技術,20 世紀90年代起,我國出台了一系列與私募股權投資相關的法規與政策。逐步建立了一套自己的私募股權投資退出體系:

1、首次公開發行IPO作為最理想的推出方式

為我國大部分私募股權投資者所首選,但是上市推出必須要有完善發達的資本市場作為支撐,尤其是要具備面向中小高科技企業的二板市場。美國的NASDAQ,英國的 AIM 市場,歐洲的證券經紀商協會自動報價系統 EADAQ,加拿大温哥華的創業板,香港的創業板市場都是較為成功的國外經驗。我國於2004年5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開通了中小企業板,以方便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但是,由於其准入標準和主板市場一樣,稱為"真正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二板市場"實在名不副實, 對正處於高速成長期的中小風險企業而言"門檻"還是太高。風險資本想贏得入市交易的機會,在目前創業企業資產規模和盈利水平皆難以達到法定上市要求的情況下,很難實現。

2、股權轉讓

(1)管理層收購 MBO近幾年在我國迅速發展,MBO/ESOP(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 ,員工持股計劃)逐漸成為國有股減持的新方式,它對明晰企業的產權制度,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合理的公司激勵機制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這股 MBO 浪潮中卻出現了假借MBO之名,而行侵吞國有資產之實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種種行為。

(2)兼併與收購,我國大部分私募股權投資也是選擇通過這種方式退出。

3、破產和清算

由於先期我國立法不健全,使得我國私募股權投資以這種方式推出困難重重。但是我國2006年8月27日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並於2007年6月日正式施行。私募股權投資退出不理想和沒有發展前途的創業企業有法可依,並且,隨着《企業破產法》頒佈,完善,破產清算制度將進一步規範化,合理化,使私募股權投資在我國可以適時迅速撤資。

綜上所述,關於私募基金退出機制是什麼的問題,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是私募股權投資循環的最後一個環節,也是核心環節,其實現了資本循環流動的活力性特點。所以只有建立暢通的退出機制才能為創業資本提供持續的流通性和發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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