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非法經營解釋有什麼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5W

一、生產銷售假藥非法經營解釋有什麼區別?

生產銷售假藥非法經營解釋有什麼區別?

生產銷售假藥非法經營解釋的區別有:客體方面不同;客觀方面不同;主體方面;主觀方面。兩者相比較,銷售假藥的性質更加更嚴重一些。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其他情況我們在正文中詳細説明。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生產、銷售假藥罪突出一個“騙”字,即以假藥騙取錢財,因此與詐騙罪有相似之處,但兩者相比較而言,有如下主要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權、健康權;而詐騙罪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則是行為人純粹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為真,從而自願交出財物的行為。

3、定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以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為構成本罪的標準;而詐騙罪則以詐騙公私財物的數額較大為構成本罪的標準。從理論上講、二者容易區分,只是司法實踐中存在以假藥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案件與生產、銷售假藥犯罪容易相混淆。以假藥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案件,其目的是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純粹是以假藥作為騙取對方信任的手段來騙取他人財物,其假藥並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以定詐騙罪為宜。

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非常惡劣的,假藥品不僅對於病痛的治療沒有幫助,很有可能還會造成負面的影響導致嚴重的情況。我國對於生產和銷售假藥的行為給予嚴厲的打擊,會根據給人體造成的後果的不同處以不同程度的處罰。我們也要積極舉報身邊的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共同打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