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到底是什麼 - 拘役屬於有期徒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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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到底是什麼,拘役屬於有期徒刑嗎?

在普通的案件中,執法者經常對違法者採取拘役的處罰,暫時性的限制其自由。我國對於很多的違法行為都採取該方法來懲處。但是很多人對其仍不是很瞭解,拘役到底是什麼,拘役屬於有期徒刑嗎?這邊就有小編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拘役的概念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中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一種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中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由於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別。由於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二、拘役的期限

根據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的有關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可見,拘役的上限刑期與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6個月)相銜接。這一規定較好地體現了拘役的特點,使刑罰體系更為連貫和嚴密。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三、拘役與有期徒刑的區別

拘役與有期徒刑不同的是:

①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罪犯;而有期徒刑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於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

②法律後果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後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後5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③執行場所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執行。

④待遇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參加勞動的,可酌量發給報酬,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間不能回家。

以上就是對“拘役到底是什麼,拘役屬於有期徒刑嗎?”的簡單解答。總體而言,拘役是居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刑罰,它不屬於有期徒刑,與其有四方面的不同,包括期限,法律後果等。同時,拘役的期限是較短的,一般在一個月到6個月之間。因此,應嚴格區分拘役和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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