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刑有期徒刑合併執行判決書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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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役刑有期徒刑合併執行判決書的內容是什麼?

拘役刑有期徒刑合併執行判決書的內容是什麼?

拘役刑有期徒刑合併執行判決書的內容,應當依據具體的違法事實,並結合兩種不同的違法行為的判決情況來執行,一般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案情調查情況、犯罪事實認定、處罰情況、合併依據等。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刑期,均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有期徒刑與拘役刑雖不屬同一刑種,但相對於生命刑、財產刑、資格刑而言,它們均屬於自由刑,在判決執行前的刑期折抵制度規定又完全相同。在 數罪併罰時。可採用限制加重的方法。

二、《刑法》對於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合併處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判定的,特別是對於不同的違法事實後果,也是需要由法院在進行調查取證後來進行判決的,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還可以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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