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的程序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9.87K

一、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的程序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的程序怎麼規定的?

申請回避的程序: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

2、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分別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

3、駁回的迴避申請的,可以申請複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二、刑事訴訟法迴避制度的程序

1、迴避的種類

自行迴避、申請回避、指令迴避。

2、申請主體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3、申請期間

訴訟的任何階段。

4、申請方式

書面或者口頭,不論是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自行迴避,還是當事人申請辦案人員迴避。

5、告知程序

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並告知其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書記員等人員名單。

6、決定主體

院長:審判人員、法院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

檢察長:檢察人員、檢察院書記員、檢察院聘請或者指派的鑑定人、翻譯人員。

偵查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及由其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鑑定人。

機關決定:審委會決定院長、檢委會決定檢察長或者偵查機關負責人。

7、申請回避後的處理和救濟程序

非法定情形的,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複議。

提出迴避申請--(審查期間)--作出迴避與否的決定--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複議決定。

申請複議一次的主體:被駁回的迴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接到通知時)。

審查期間原則上程序停止,但偵查程序除外。

複議期間,訴訟活動不停止。

迴避需要當事人提出申請之後,根據具體的情況決定是否同意迴避的申請,申請回避後的處理和救濟程序非法定情形的,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複議,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並告知其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書記員等人員名單。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