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的程序怎麼規定的?
一、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的程序怎麼規定的?
申請回避的程序: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
2、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分別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
3、駁回的迴避申請的,可以申請複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二、刑事訴訟法迴避制度的程序
1、迴避的種類
自行迴避、申請回避、指令迴避。
2、申請主體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3、申請期間
訴訟的任何階段。
4、申請方式
書面或者口頭,不論是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自行迴避,還是當事人申請辦案人員迴避。
5、告知程序
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並告知其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書記員等人員名單。
6、決定主體
院長:審判人員、法院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
檢察長:檢察人員、檢察院書記員、檢察院聘請或者指派的鑑定人、翻譯人員。
偵查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及由其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鑑定人。
機關決定:審委會決定院長、檢委會決定檢察長或者偵查機關負責人。
7、申請回避後的處理和救濟程序
非法定情形的,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複議。
提出迴避申請--(審查期間)--作出迴避與否的決定--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複議決定。
申請複議一次的主體:被駁回的迴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接到通知時)。
審查期間原則上程序停止,但偵查程序除外。
複議期間,訴訟活動不停止。
迴避需要當事人提出申請之後,根據具體的情況決定是否同意迴避的申請,申請回避後的處理和救濟程序非法定情形的,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複議,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並告知其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書記員等人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