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迴避規定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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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迴避規定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一、刑事訴訟迴避規定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與本案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第二十四條 審判人員違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二、刑事迴避種類有哪些?

申請回避是指案件的當事人(如被告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等向法院提出要求某位司法人員退出訴訟的申請,這一申請要求能夠拿出一個合理的理由,有相關證據的應當提供證據。

指令迴避是指對於對於應該回避的人員如果沒有自己主動提出的話,公安機關、檢察院以及法院的負責人可以依據自己的職權要求該名人員退出訴訟,並指令其他與案件無關的人員代替。

如果是存在着刑事訴訟活動的話,那麼相關人員發現自己與案件是有直接關聯性的,比如説是案件當事人近親屬,那麼是可以自行申請回避的,或者説是在其他當事人的申請之下進行迴避,迴避制度的存在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解決案件的公正審理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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