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迴避程序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2W

行政訴訟法迴避程序如下:

行政訴訟法迴避程序是怎樣的?

(一)自行迴避

自行迴避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法律規定的迴避情況時,向本機關的負責人主動提出請求迴避處理本案的懇求,本機關負責人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申請依法進行審查並做出是否准許的決定。自行迴避程序大致有以下內容:

1、懇求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在對案件做出決定之前的任何時候,如認為自己與案件有法律規定的迴避情況時,可以提出迴避懇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提出迴避懇求,應當以書面情勢,並闡明迴避的理由。

2、審查

行政機關負責人在收到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迴避懇求時,應當儘快給予審查。迴避審查以書面情勢為主,必要時也可以當面聽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陳述。如行政機關負責人提出迴避懇求的,任命機關或者監督機關可以作為審查機關行使審查權。為了確保行政效率,審查期限一般以三天為限。由於自行迴避系行政機關的內部行動,因此不需要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但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如認為有懂得迴避情況必要地,也可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

3、決定

迴避懇求經審查後,行政機關負責人如認為迴避情況成立的,應當立即終止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處理本案的職權,並任命另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接替此案的處理。應迴避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接到此決定後,應當儘快將案件材料移交給接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如果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迴避情況不存在的,則應命令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持續處理本案,直至行政程序結束。對於此決定,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如果有權限的行政機關一時不能斷定接替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決定中斷本案的行政程序。

(二)申請回避

1、申請

當事人在行政程序進行過程中,如創造負責案件處理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法定迴避的情況時,應當在程序終結之前向有權限處理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請求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迴避處理案件。迴避申請應當以書面情勢提出,並附有證明迴避情況存在的證據材料,送至有權限處理的行政機關。如果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有艱苦的,也可以口頭情勢提出,招待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製成筆錄,與當事人書面申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當事人在有權限處理的行政機關做出決定之前,可以撤回申請,但這並不影響他在行政程序結束之前再次提出迴避申請。

2、審查

有權限的行政機關在接到當事人的迴避申請後,應當儘快給予審查。審查應當以書面情勢為主,必要時應當聽取當事人和被申請回避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陳述。審查期限一般也以三天為限,如遇有特別情況不能完成審查的,可以決定做出適當的延伸決定。但延伸期限不超過三天。

3、決定

經審查後,有權限的行政機關認為迴避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當決定駁回申請。對於駁回申請的決定,當事人有權申請複核一次。有權限的行政機關認為迴避申請理由成立的,應當決定被申請回避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結束案件的處理,並及時移交至接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如果有權限的行政機關一時不能斷定接替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決定中斷本案的行政程序。

與案件相關的行政人員,若是意識到自己應該回避的,那麼可以自動提出迴避的懇求,經審查之後,會決定是否批准其迴避懇求。案件的當事人,若是認為某行政職員需要回避的,那麼也可以按照流程提出迴避請求,但是提出的理由必須要充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