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制度中的走私罪有幾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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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法律制度中的走私罪有幾個罪名?

目前法律制度中的走私罪有幾個罪名

1、走私武器、彈藥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幣罪。

4、走私文物罪。

5、走私貴重金屬罪。

6、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7、走私淫穢物品罪。

8、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9、走私固體廢物罪。

二、哪些行為屬於走私?

1、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准,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税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2、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税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3、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4、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偽報加工貿易製成品單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關監管貨物、物品脱離監管的。

5、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保税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運出區外的。

6、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三、走私涉嫌犯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綜上所述,走私罪並不是一個具體的罪名,根據當事人走私的具體行為,可能會構成的刑事犯罪也不一樣,在我國,走私罪包括單位犯罪,若單位構成走私罪,適用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後,單位的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人也需要對走私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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