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質調查局關於依託項目及重點實驗室培養人才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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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地質調查局關於依託項目及重點實驗室培養人才暫行辦法

中國地質調查局關於依託項目及重點實驗室培養人才暫行辦法

為加強中國地質調查局人才隊伍建設,建立以地質調查、科研項目和重點實驗室為依託的人才培養機制,根據《中國地質調查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中共中國地質調查局黨組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意見》(中地調黨發〔2010〕38號),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中國地質調查局

文       號:中地調發[2010]276號

頒佈時間:2010-12-28

實施時間:2010-12-2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地質調查局人才隊伍建設,建立以地質調查、科研項目和重點實驗室為依託的人才培養機制,根據《中國地質調查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中共中國地質調查局黨組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意見》(中地調黨發〔2010〕3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旨在依託地質調查、科研項目和重點實驗室,培養一支人員精幹、結構合理、創新能力強、全面支撐地質調查事業發展需要的高素質人才隊伍。

第三條 本辦法項目是指地質調查項目和科研項目。

地質調查項目是指列入國土資源部計劃由中國地質調查局組織實施的地質調查計劃項目和工作項目。

科研項目是指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973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部門公益類行業專項等國家專項。

重點實驗室是指國家、國土資源部和中國地質科學院重點實驗室(含科學實驗基地)。

第四條 依託地質調查、科研項目和重點實驗室培養人才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各負其責;

(二)明確方向、持續支持、突出重點;

(三)競爭擇優、崗位鍛鍊、實踐成才。

第二章 培養對象

第五條 培養對象以中國地質調查局專業技術人員為基礎,培養能夠支撐地質調查事業發展需要的專業技術人才,重點培養一批領軍人才、學科帶頭人、專業技術骨幹和創新型地質調查、科研團隊。

第六條 培養對象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熱愛祖國,熱愛地質事業。愛崗敬業,遵紀守法,務實肯幹,具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和團隊意識。

第七條 領軍人才培養對象資格條件:具有較強的地質調查、科研和組織管理能力,能夠帶領一個研究方向明確相對穩定的團隊,多次主持過地質調查項目或科研項目,獲得過省部級二等獎以上獎勵;或曾主持過國家級重大(或重點)項目。年齡一般50歲以下。

第八條 學科帶頭人培養對象資格條件:具有較強的地質調查、科研和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承擔過兩個以上地質調查項目或科研項目,為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承擔者。年齡一般40歲以下。

第九條 專業技術骨幹培養對象資格條件:作為主要承擔者參加過一個以上地質調查項目或科研項目。年齡一般35歲以下。

第十條 創新型地質調查、科研團隊培養對象的資格條件:由領軍人才或學科帶頭人擔任負責人,以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為主體(40歲以下的不少於60%),專業結構合理、專業特色突出,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團隊人數5人以上。

第三章 培養措施

第十一條 人才培養工作貫穿於地質調查、科研項目實施和重點實驗室建設全過程,局及局屬各單位在項目立項、實施和實驗室建設計劃、實施方案中應包含人才培養計劃,明確人才培養對象和培養目標,並持續給予穩定支持,促進人才成長。

第十二條 局屬各單位應優先安排領軍人才培養對象擔任地質調查計劃項目或重點工作項目負責人;

優先安排學科帶頭人培養對象擔任地質調查計劃項目的副負責人或重點工作項目負責人;

優先安排專業技術骨幹培養對象擔任地質調查工作項目的副負責人;

優先安排創新型團隊培養對象承擔地質調查計劃項目或重點工作項目。

第十三條 局在組織實施的地質調查項目中設立專項青年人才培養項目(經費不低於地質調查項目總經費1%),納入相應的地質調查計劃項目,支持交叉學科、邊緣學科或重點學科方向的探索性預研究,促進青年人才成長。

第十四條 局鼓勵、支持培養對象申請國家專項以及重大科研項目,並按地質調查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給予優先支持。

對成績顯著的培養對象,在項目安排上,給予持續、穩定的支持;對做出重大貢獻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優先安排培養對象參加國際合作研究、學術交流活動及短期培訓、進修。領軍人才、學科帶頭人培養對象每三年不少於二次。

第十六條 局在技術裝備和項目安排上,優先支持重點實驗室建設。重點實驗室優先安排培養對象承擔開放課題,有計劃安排培養對象進入重點實驗室開展學術研究,提高創新能力和理論水平。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七條 局負責人才培養工作的統籌規劃,做好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工作,加強人才培養的跟蹤與服務。

第十八條 局屬各單位按照業務定位、專業特色和發展方向,制定本單位人才培養工作計劃,確定培養對象,做好人才培養和團隊建設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建立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人才培養機制,對領軍人才、學科帶頭人、專業技術骨幹、創新型團隊培養對象進行定期考核評估和淘汰。

局負責領軍人才和學科帶頭人培養對象的考核評估。

局屬各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專業技術骨幹和創新型團隊培養對象的考核評估。

第二十條 依託項目及重點實驗室培養人才工作納入局機關相關部室和局屬各單位領導班子年度考核述職內容,接受職工羣眾監督和評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地質調查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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