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販毒行為報案立案屬地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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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販毒行為報案立案屬地怎麼確定?

對販毒行為報案立案屬地怎麼確定

販毒行為報案立案地一般是犯罪地的公安部門。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管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對販毒行為報案後滿足哪些條件可以逮捕嫌疑人?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販毒行為立案後嫌疑人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販毒案件中嫌疑人拒不認罪的也可以定罪,根據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四、販毒行為立案後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在司法實踐中,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行為以後都可以向公安報案,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一般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部門調查處理的,當然對犯罪行為報案以後,公安部門會先對當事人的報案材料進行調查,確認存在犯罪事實的,且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才會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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