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基站發送商業廣告處罰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6W

利用偽基站大量發送廣告信息,是 現代社會出現的新型犯罪現象。被告人 實施該行為不一定是出於非法目的,但 會嚴重影響羣眾正常通訊,部分通訊中斷甚至可能耽誤醫療、消防、報警等急 救,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因此,司法實踐 中,一方面必須對該行為予以打擊,構成 犯罪的必須嚴懲;另一方面,對於涉及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爭議定性問題時, 必須緊緊抓住被告人的行為特徵,以證 據説話,才能對爭議案件作出明確的認 定,

偽基站發送商業廣告處罰是什麼?

被告人的行為構 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進行了修正,刪除了之前規定的“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 不停止使用”的條款內容,改為“違反 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 (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 者單處罰金”根據這一修改,被告 人的行為應該認定為構成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關於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 站設備案件的意見》規定,非法使用偽基 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危害公 共安全的,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 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入罪條件進行了具體規定,其中第一條第(二) 項規定入罪條件是造成2000以上不滿1 萬用户通信中斷1小時以上,或者1萬以 上用户通信中斷不滿1小時。具體到本案中,主要爭議焦點在於被告人使用偽 基站所影響的用户數量和所影響的中斷 時長是否達到入罪條件,即由此產生罪 與非罪兩種意見。

使用偽基站發送商業廣告是否進行犯罪是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實際行為來進行判斷,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沒有嚴重影響到他人生活或者是緊急執法部門的正常秩序的話,只會按照處罰條例來進行處罰,不會涉及到刑事犯罪。如果嚴重影響到了民眾的生活以及普通治安,執法,急救等行為的話,將會對其進行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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