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利用偽基站發佈信息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9W

一、對利用偽基站發佈信息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對利用偽基站發佈信息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對這些非法的無線電發射活動,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暫扣無線電發射設備或者查封無線電台(站),必要時可以採取技術性阻斷措施;無線電管理機構在無線電監測、檢查工作中發現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並配合調查處理。對於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禁止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的規定》第十一條:對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使用。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使用“偽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鏈接等違法犯罪信息,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發送數量等記錄的,構成情節嚴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利用偽基站發佈信息構成哪些罪名?

非法使用偽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24條第1款的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虛假廣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以發現,利用偽基站強行發送短信這一行為,如果同時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和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按照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的原則定罪處罰,即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責任。

綜上所述,利用偽基站發送信息是違法行為,嚴重者構成犯罪,如沒有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對當事人可以治安處罰,手段包括警告、罰款或者治安拘留等。如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詐騙罪或者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按照較重的罪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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