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送短信非法購買偽基站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一、為發送短信非法購買偽基站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處罰?

為發送短信非法購買偽基站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處罰?

為發送短信非法購買偽基站是刑事處罰;這完全侵了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一般會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來進行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採用截斷通信線路、損毀通信設備或者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若造成二千以上不滿一萬用户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或者一萬以上用户通信中斷不滿一小時的,就構成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嚴重後果,不限於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結合本罪的特點,綜合案件情節,如破壞的通訊設備的性質、嚴重程度,通訊中斷的性質、時間長短、影響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結果等,全面考慮確定。

具體應結合本罪的特點,綜合案件情節,如破壞的通訊設備的性質、嚴重程度,通訊中斷的性質、時間長短、影響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結果等,全面考慮確定。

三、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客觀要件有哪些?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破壞方法多種多樣,如拆卸或毀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重要機件,砸毀機器設備,偷割電線,截斷電纜,挖走電線杆,故意違反操作規程,使機器設備損壞,使廣播、電視、電信通訊無法進行等。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則同時觸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根據對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斷”的處理原則,應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論處。

構成本罪,只須在客觀上實施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可成立。這裏的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訊設備因遭受破壞而喪失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廣播、電視、通訊不能正常進行,使不特定多數的單位和個人無法正常收聽、收看廣播、電視,或者進行其他通訊聯絡活動,並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嚴重後果。如果行為人破壞通訊設備並不影響正常通訊的部件,或者僅將一户的電話機盜走,並不危害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不能以本罪認定。視情節可作故意毀壞財物罪或盜竊罪處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購買偽基站而實施發送短信這完全是擾亂了我國的通訊設施,偽基站本就是屬於不被國家認可的無線電信通信設備,只要實施犯罪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處罰,但對於處罰的標準就要看所造成的後果,這樣才能讓犯罪者承擔該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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