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邪教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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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它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歪理邪説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邪教大多是以傳播宗教教義、拯救人類為幌子,散佈謠言,且通常有一個自稱開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祕密結社的組織形式控制羣眾,一般以不擇手段地斂取錢財為主要目的。
參加邪教侵犯了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構成該罪可能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具體判刑根據其犯罪手段、動機、情節、認罪悔罪態度綜合認定。

參加邪教怎麼判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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