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才會構成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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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才會構成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一、怎麼樣才會構成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3、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

5、《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認定是什麼

1、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本罪系行為犯,行為人實施完畢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的,原則上構成本罪且為既遂。但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如果包庇、縱容行為情節顯着輕微、危害不大的,如行為人指使他人作偽證,他人未作偽證而未遂,且能自首或立功的;幫助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成員逃匿後即行幫助抓獲歸案,認真悔改的,等等,可不以犯罪論處。

2、此罪與彼罪

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主要是:

(1)主觀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後罪則出於過失。

(2)行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後罪則表現為一切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的所有玩忽職守的行為。

(3)定罪情節有不同。本罪系行為犯,一實施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除非情節顯着輕微危害不大,都構成本罪;後罪為結果犯,玩忽職守的行為必須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的危害結果方能構成其罪。

(4)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為複雜客體,既侵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又侵犯社會正常的治安秩序,且以後者為主;後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

滿足包庇黑社會性質犯罪的構成要件可以構成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認定包庇黑社會性質犯罪與其他的犯罪不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包括侵犯的客體不同,兩者定罪情節有不同,行為方式不同,主觀方面不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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