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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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次要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是對正常的社會秩序構成嚴重威脅和危害的行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威脅和危害正常社會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萌生滋長,其違法犯罪活動的猖獗囂張,在很大程度上是與某些國家機關人員對他們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縱分不開的。此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背棄己責,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相互勾結,或者向其屈服低頭,放任甚或助成他們危害國家、社會和民眾,還將造成對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特別是國家機關預防、遏制、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管理活動的侵害。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方可成為本罪主體。其他人員若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包庇,或者放縱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不能成立本罪。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特徵的,應以該其他罪論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目前如果存在着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存在着非常嚴重的狀況,可以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如果所造成的後果非常惡劣的話,將按照5年以上有期徒刑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