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普通發票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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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城市的長途汽車站、火車站,以及一些市中心較為繁華的地段,經常會有些人鬼鬼祟祟地低聲詢問路人要不要發票,有些單位法律意識淡薄、喜歡佔小便宜的職工也把開假髮票、偷開、多開發票作為謀取私利的手段,那麼,虛開普通發票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

虛開普通發票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虛開普通發票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虛開普通發票罪是指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對發票類犯罪新設的一個罪名,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構成本罪的行為主體。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並處罰金。

二、虛開普通發票罪的行為表現

虛開發票的行為包括:為他人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以及介紹為自己虛開、他人虛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100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虛開發票罪與虛開發票之行政違法行為的區別

虛開發票罪與虛開發票之行政違法行為的區分,不僅僅體現在虛開的發票是否在100張以上或者涉案數額是否在40萬元以上(數量的區分),還體現在該虛開的行為類型是否危及了國家的税收秩序或者有危及國家税款損失的危險(類型的區分),只有既具備了這種實害性或者危險性,同時又達到了一定的數量要求時,該行為才具備了刑罰的可罰性,才能作為犯罪。

綜上所述,虛開普通發票罪的量刑標準是以情節是否嚴重為主要依據的,不僅是數量上達到份數100份以上、或累計金額40萬以上、或5年內受到2次行政處罰後還有虛開行為,同時在性質上也是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擾亂了正常的税收徵繳和發票管理秩序,這樣才是情節嚴重,可認定為虛開普通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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