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行賄罪 - 行賄罪量刑起點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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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賄罪 行賄罪量刑起點是多少年

受賄罪和行賄罪是對行性犯罪,也就是説,有行賄就會有受賄,有受賄也會有行賄。但實踐中,畢竟行賄行為與受賄行為構成的是兩個不同的犯罪,自然《刑法》中對受賄罪與行賄罪的量刑也是不一樣的,那其中行賄罪量刑起點一般是多少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行賄罪

(一)行賄罪的概念

行賄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

(二)行賄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主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次要客體是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收買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關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實施這種行為,意圖謀取不正當利益。

行賄的目的,在於使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行賄罪量刑起點是多少

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井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三、行賄罪的立案標準

鑑於在經濟交往中,一些單位或個人不顧國家規定,採取對參與經濟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這些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手段,為這些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大開方便之門,實行不公平的競爭,達到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這種行為同第1款規定的行為具有同樣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本條第2款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即這種行為也構成行賄罪。

為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條第3款專門強調: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這就是説,如果同時具備被勒索給予財物和沒有得到不正當利益兩個條件,不能以行賄論處。如果行為人系由於被勒索而給予財物的,但是行為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的,仍應以行賄論處。

我國,行賄行為根據犯罪主體的不同,具體可以分為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也就是説在單位作為行賄主體的時候,構成的就不再是行賄罪了,而應該是單位行賄罪。自然行賄罪量刑起點與單位行賄罪量刑起點也是不一樣的,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采取的是雙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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