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取保候審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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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取保候審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經常看法制新聞的朋友們會再電視上看到關於罪犯被判處緩刑等新聞,但是這個時候大家很疑惑的是緩刑取保候審之間的區別是什麼?首先我們要明白的是取保候審是指法院在刑事案件中要求繳納一定的保證金以及保證案件當事人隨傳隨到的措施。而緩刑是在可能的情況下免於刑事責任的一種服刑方式。

一、緩刑取保候審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責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關於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緩刑與取保候審的主要區別在於區別在於一是程序不同;取保候審還沒有經過法律宣判,有可能免於刑事責任(服刑),緩刑是已經經過法律程序宣判。並有根據法律規定的刑期。二是執行部門不同;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緩刑法院宣判和服刑部門(監獄)執行。

二、什麼是緩刑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時判處具體刑罰。緩量刑不同於緩執行制度,緩執行,是人犯被處以刑罰的同時宣告適用緩刑後,於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對罪犯作出是否應執行原判刑罰的考察。緩刑執行後果是:視為犯過罪,但無施以原判刑罰進行懲處之必要。緩審判刑事被告人

量刑是暫緩處以刑罰,罪犯可通過法定監督機構認定的良好表現,實現將其所犯按律當刑之罪視為無罪。(引:《刑法》第二章第一節第十三條。)

三、緩刑的適用標準是什麼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是收監,注意區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而緩刑和取保候審的區別在於如果是情節惡劣的犯罪當事人選擇取保候審很可能會因為不確定性導致在候審的過程中發生危害社會的案件發生,所以在選擇取保候審的時候要酌情考慮。至於緩刑則是要看案件的被告人在緩刑期間的表現再加定奪,所以這二者的區別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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