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與判刑之間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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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審與判刑之間有什麼關係?

取保候審與判刑之間有什麼關係?

(一)取保候審與判刑沒有必要關係,如果當事人滿足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刑罰處罰。關鍵要看取保候審期滿後,法院作出有罪還是無罪,罪重還是罪輕,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判決。

1、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這與判不判刑沒關係。

2、如果法院審理查明未犯罪,當然不會判刑。

3、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的會被判緩刑。因此,判刑是根據案情的情況來看的,如果最終核實審查清楚有犯罪事實,肯定是要判刑的,至於量刑如何也要根據案情做出判斷,一般能取保也説明案情不是特別嚴重,量刑在三年以下是有可能判緩刑的。

緩刑與取保候審的主要區別在於區別在於一是程序不同;取保候審還沒有經過法律宣判,有可能免於刑事責任(服刑),緩刑是已經經過法律程序宣判。並有根據法律規定的刑期。二是執行部門不同;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緩刑法院宣判和服刑部門(監獄)執行。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期間,公檢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採取的強制措施;而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後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但最終判決結果,由人民法院審理確定。

二、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久?

取保候審,作為刑事訴訟中相對較輕的強制措施,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後,家屬第一時間想要做的便是向公安、檢察院、法院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期限規定如下: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與判決結果沒有直接必然的聯繫,依據取保候審的條件來説,能夠辦理取保候審的一定是案情比較輕的,所以相對而言是有判處緩刑的可能性,但不是所有的被告人都可以被判決緩刑的結果,在取保後和判決前也應當關注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發展,儘量爭取緩刑或者不起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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