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的從輕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危險駕駛罪的從輕處罰
危險駕駛罪從輕處罰情形

對於醉駕型危險駕駛罪量刑情節的設置和運用,我們認為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1)既往駕駛記錄良好,沒有違章記錄的;


(2)駕駛行為發生在鄉村道路、公共停車場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較小的路段、時段的;


(3)駕駛距離較短,如駕駛車輛剛起步的、在公共停車場停車的;


(4)發現自己不能安全駕駛後,及時停止駕駛行為的;


(5)積極賠償損失的。


現如今可以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行為已經增多,不僅僅再是之前的醉駕和飆車兩種行為了,如果校車有嚴重裁員或者超載行為的,那麼也可以認定校車司機構成此罪。而要是因此發生了嚴重交通事故的話,則一般不會按照危險駕駛罪來定罪處罰,而是認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按照此罪的量刑標準來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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