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後案子申訴可以不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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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案子申訴可以不受理嗎?

一、檢察院批捕後案子申訴可以不受理嗎?

檢察院批捕後案子申訴可以不受理,檢察院申訴不批捕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提綱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重新提請批准逮捕。對於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説明理由的,公安機關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説明理由。

對於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並通知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提綱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重新提請批准逮捕。

對於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説明理由的,公安機關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説明理由。

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並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需要複議的,應當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五日以內製作要求複議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認為需要複核的,應當在收到人民檢察院的複議決定書後五日以內製作提請複核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連同人民檢察院的複議決定書,一併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核。

不批准逮捕的應立即放人,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檢察院申請批捕的程序是什麼?

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後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見。

3.作出決定。檢察人員對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決定後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或《不批准逮捕決定書》,送公安等偵查機關執行。

對公安等偵查機關要求複議、複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應當及時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檢察院批捕是需要按法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而且公安機關也需要確定證據已準備齊全,這樣才能保障到檢察院會進行受理,如果證據不齊全檢察院也是會退回偵查的,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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