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家屬能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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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家屬能做什麼?

一、偵查階段家屬能做什麼?

1、偵查階段家屬能諮詢、委託辯護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2、在偵查階段,家屬還可以實施以下行為

(1)與被害方協商爭取諒解。

刑事和解、被害人諒解對於當事人而言有明顯從輕作用,個別案件甚至可以實現不起訴的效果。辯護律師基於執業風險的考量,並不方便與被害人一方接觸。因此,家屬可以嘗試與被害方溝通,爭取實現和解或獲得諒解。這是能夠直接影響到案件結果的。

(2)協助退賠和預繳罰金。

向被害人賠償、向辦案機關退回違法所得均有利於當事人的從輕處罰。一些法院還會把預繳罰金當成從輕處理的依據,及時繳納罰金還能在服刑時成為減刑的依據。因此,家屬在經濟能力允許的範圍內,可以適當籌措準備款項用於退賠和繳納罰金,當然並非所有案件都有這個需求。錢花在這裏,才是花在刀刃上。每每聽到家屬被江湖騙子以撈人為由騙取鉅額款項,都讓人無比唏噓。

二、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權利包括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訴、控告等。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2、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即犯罪嫌疑人因何罪嫌疑,偵查機關應當告知。

3、為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並有權提出書面意見。

4、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訴、控告。

5、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依法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

6、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7、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

8、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9、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10、偵查機關將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通常是由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在偵查期間,涉案當事人的家屬可以與被害方協商爭取諒解,也可以協助公安機關退賠和預繳罰金。若是公安機關已經採取了訊問、或者是強制措施,那麼家屬就可以為涉案者聘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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