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非法制作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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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非法制作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的?

一、刑事非法制作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的

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制作血液製品罪是指非法制作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制作血液製品事故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客體要件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和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衞生。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製品。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單位則不能構成本罪。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行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單採血漿站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的工作人員所為,也可以由不具備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所為。

但是,由於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不能由單位構成,因而對於不具有采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資格的單位所從事的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只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違反有關操作規定,或者明知自己沒有資格從事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仍決意為之。

認定本罪之後會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滿足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就可以認定為非法制作血液製品事故罪。這項罪名在主觀方面存在故意犯罪行為,在客觀方面存在不按法律規定,非法採集血液製品的行為,危害了人體健康,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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