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店裏員工偷錢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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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店裏員工偷錢判刑嗎?

一、根據規定店裏員工偷錢判刑嗎?

1、店裏員工偷錢不一定會判刑,如果法院認為犯了偷盜罪,則通常會按照以下的規定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盜竊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1)盜竊罪是一般主體,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即特殊主體;

(2)盜竊不是利用職務便利,職務侵佔罪必須是利用經手、管理財物的職務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3)盜竊罪非法佔有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財物,而職務侵佔罪侵佔的對象只限於本單位的財物並且是本人經手、管理的財物。

二、被盜竊的公私財物有哪些特徵?

被盜竊的公私財物的特徵包括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等。

1、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

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的財物必須是依據五官的功能可以認識的有形的東西。控制和佔有是事實上的支配。這種支配不僅僅是單純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時佔有可以説是一種社會觀念,必須考慮到物的性質,物所處的時空等,要按照社會上的一般觀念來決定某物有沒有被佔有。有時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達不到的場合,從社會觀念上也可以認為是佔有。例如,在自已住宅的範圍內一時找不到的手錶、戒指,仍沒有失去佔有。如沒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邊習慣的牲畜即使離開了主人的住所,仍屬主人佔有。震災發生時,為了暫時避難而搬出去放置在路邊的財物,仍歸主人由有。放養在養殖場的魚和珍珠貝歸養殖人出有。這裏所説的手錶、戒指、牲畜、魚等仍可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無形物也能夠被人們所控制,也就能夠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如電力、煤氣、大哥大碼號等。不能被人們控制的陽光、風力、空氣、電波、磁力等就不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

2、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

這種經濟價值是客觀的,可以用貨幣來衡量的,如有價證券等。具有主觀價值(如有紀念意義的信件)及幾乎無價值的東西。就不能成為我國盜竊罪侵犯的對象。盜竊行為人如果將這些無價值的財物偷出去後,通過出售或交換,獲得了有價值的財物(相當於銷贓數額),且數額較大,則應定盜竊罪。

3、能夠被移動

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如開採出來的石頭,從自然狀態下運回的放在一定範圍內的砂子,放在鹽廠的海水,地上的樹等。不動產不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盜賣不動產,是非所有人處理所有權,買賣關係無效,屬於民事上的房地產糾紛,不能按盜竊罪處理。

4、他人的財物

盜竊犯不可能盜竊自己的財物,他所盜竊的對象是“他人的財物”。雖然是自己的財物,但由他人合法佔有或使用,亦視為“他人的財物”。如寄售、託運、租借的物品。但有時也有這種情況,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處分的財物,也應視為:“他人的財物”。如在主人的店裏出售物品的僱員在現實中監視、控制、出售的物品,倉庫管理員領取的庫存品,旅客借用旅館的電視等。遺忘物是遺忘人丟失但知其所在的財物,大多處於遺忘人支配力所及的範圍內,其所有權或佔有權仍屬於遺忘人,亦視為“他人的財物”,遺失物是失主丟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財物。

三、盜竊罪與職務侵佔罪哪個更嚴重?

1、盜竊罪與職務侵佔罪一般來説盜竊罪更嚴重些。

犯罪嫌疑人的任職單位公司希望能夠定為更重的盜竊罪而不是較輕的職務侵佔罪,單位公司往往會隱匿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實際是職務侵佔罪,因缺少證據定盜竊罪),為將盜竊罪辯護成事實的職務侵佔罪獲得減輕從輕的處罰判罰,需要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強有力的辯護,對於一切能夠證明罪輕的證據,都要不斷地申請法院去調取,才能最終為我們當事人爭取到良好的辯護效果。

2、確保確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實質內涵在司法實踐中得以實現的方法:

可以通過對“行為人從事的事務與控制、支配本單位財物的地位”和“利用控制、支配本單位財物的地位與非法將本單位財物佔為己有之間”兩個因果關係的判定構建“利用控制、支配本單位財物”的識別規則,即一旦判定兩個因果關係成立,即可確認屬於職務侵佔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職員如果偷了店裏的錢,且偷盜的數額達到了一定的標準,則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犯了盜竊罪,或者是職務侵佔罪。對店裏員工偷錢判刑嗎存在其他相關的疑問,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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