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判拘役緩刑是刑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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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規定判拘役緩刑是刑罰嗎?

根據規定判拘役緩刑是刑罰嗎?

1、判拘役緩刑是刑罰,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種類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2、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二、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是多久?

1、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兩個月

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2、宣告緩期執行的先決條件是必須被判處刑罰,而且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沒有個人危險性,不致危害社會的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其基本特徵是: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但保持在一定期限內執行所判刑罰的可能性。

即如果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規定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被查出有漏罪,也沒有發出有新罪,考驗期滿,撤銷緩刑,原判刑期不再執行,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查出有漏罪或者犯有新罪,也應當撤銷緩刑,按數罪併罰的規定執行刑罰,考驗期不計算在刑期內,如果在考驗期內發現緩刑人具有收監執行的法定條件,如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接受監督等情形,也要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期,執行的考驗期不計算在刑期內。

3、一般情況下,緩刑的考驗期要高於被法院判決的刑期,但也不是無限的高。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之後,有可能會同時宣判涉案者承擔一到六個月拘役、緩刑,或者是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處罰。對於此種情形,只要犯罪者在緩刑期間內,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有可能就不用去再承擔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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