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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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怎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的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規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司法實踐中,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犯罪處理:(1)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無辜羣眾,造成惡劣影響的;(2)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時間較長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殺的;(5)非法拘禁,造成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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