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如何判定 - 怎麼認定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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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如何判定 怎麼認定非法拘禁罪

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行為有哪些?概括起來非法拘禁的方法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曲,即將他人監禁於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那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如何判定呢?下文中為您詳細解答。

一、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行為有哪些

(一)關於“拘禁”。所謂“拘禁”,原指把逮捕的人關押起來,其側重於對被害人的關押、扣押。具體來講,是指使將被害人關押於一定的場所,從而剝奪其行動自由。此處一定的場所,通常是指如房屋般被區劃、包圍了的處所。此處的拘禁並不只限於有形的、物理的強制方法,採取無形的、心理的方法,諸如脅迫被害人、利用其恐怖心理或者利用被害人的羞恥心理,使其不敢逃亡的,同樣亦屬於拘禁行為。從行為樣態來看,拘禁行為大多表現為積極作為的方式,如捆綁、扣押等,但也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

(二)關於“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非法拘禁之外的方法,諸如逮捕、綁架、辦所謂封閉式的“學習班”以及所謂“隔離審查”、“監護審查”等。筆者認為,從純客觀行為意義上來講,綁架仍可作為非法拘禁罪的行為方式。例如,為索取債務而捆綁債務人的,也應構成非法拘禁罪。

(三)關於“非法剝奪人身自由”。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概括起來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曲,即將他人監禁於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例如,將婦女洗澡時的換洗衣服拿走,使其基於羞恥心無法走出浴室的行為,就是無形的方法。此外,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以欺詐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二、非法拘禁罪如何判定

從司法實踐看,非法拘禁他人時間較長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侮辱等情節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壞影響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應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如果非法拘禁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構成犯罪

如果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故意致人重傷或者故意將他人殺害的,或者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侮辱的行為已達到犯罪程度的,則應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如果非法拘禁的行為同其他犯罪行為之間存在着牽連關係,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凍餓而死,就同時觸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殺人兩個罪名,應當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擇一重罪處罰,不必實行並罰。

上文內容就是對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行為有哪些,非法拘禁罪如何判定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生活中,有些行為人法制觀點差,把非法拘禁視為合法行為,已經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才瞭解到自己行為的嚴重後果。但是因為法律知識不足,根據不知道怎樣為自己進行辯護。如果您現在的情況與此類似,可以向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諮詢法律意見,瞭解辯護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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