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傷人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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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刀傷人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持刀傷人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持刀傷人的量刑標準是:

(1)、持刀傷人致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

(2)、持刀傷人致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

⑷、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二)、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二、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情節認定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三、故意傷害罪的致人死亡情節認定

這裏所説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四、未成年人故意傷害判刑

未成年人故意傷害,是指被告人實施故意傷害他人行為時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等,放火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持刀傷人罪與故意傷害罪是相關聯的,量刑標準根據對被害人人身傷害的程度而定,造成輕傷的,通常可以判處18個月以內有期徒刑,致人重傷的,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持刀傷人罪的量刑標準參考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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