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搶劫罪又自首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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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刀搶劫罪又自首的量刑標準

持刀搶劫罪又自首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還可能出現很多影響定罪的情況,比如自首、立功等等,不過現在國家把死刑控制的很嚴,搶劫過程中沒有殺人或者情節惡劣的其他情況出現,一般是不會判死刑的。

刑法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持刀搶劫罪又自首的量刑標準,根據認罪態度、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等因素確定。

二、司法實踐中對於搶劫罪的認定應注意

1、本罪刑事責任年齡為14週歲。只要已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搶劫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

3、搶劫罪侵犯客體的雙重性,決定其犯罪對象也有雙重性,既包括人,也包括財物。其中的人,既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也可以是當時在場的與被害人有直接關係的其他人。其中的財物,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以是私有財物;可以是合法擁有的財物,也可以是非法取得的財物或者違禁品。但一般認為,不動產不能成為搶劫罪的對象。

4、本罪主觀方面限於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據此,如果行為人只是為搶回自己被騙、被盜的財物或者其他合法債務,而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之目的的,不能構成本罪。

5、鑑於搶劫行為本身有較大的危害性,刑法對搶劫罪沒有情節和數額的要求,因此,只要實搶劫行為,原則上都應當以搶劫罪論處。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除外。

6、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搶劫的,應當以刑法第127條第2款規定的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而不構成本罪。但誤把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當成一般財物搶劫的,應以本罪定罪處罰。

三、搶劫罪減刑條件有哪些

1、減刑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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