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殺人罪量刑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在法律上來説,並沒有對持刀殺人罪有具體的説法,持刀殺人一般都要和故意傷害罪相關聯,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

持刀殺人罪量刑標準

1、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可以根據下不同情形確定其量刑起點:

⑴如果故意傷害導致受害人輕傷的,那麼一般情況下,在司法實踐當中的量刑起點是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⑵如果故意傷害導致受害人重傷的,那麼一般情況下,在司法實踐當中的量刑起點是在三年至四年的有期徒刑;

⑶如果故意傷害並且採用及其殘忍的手段導致一人重傷並且造成受害人有六級嚴重殘疾的,那麼在十年至十二年的有期徒刑裏面確定它的量刑起點。當然如果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⑷如果故意傷害導致受害人死亡的,那麼在十年至十五年的有期徒刑裏面內確定它的量刑起點。當然如果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對犯罪分子的具體量刑時,基於量刑起點的基礎上,還要根據其造成的傷亡後果、傷殘等級和手段等具體的情節以及其他的一些對量刑有影響的犯罪事實最終確定基準刑。

3、如果僱傭其他人實行惡性傷害的,還應該在其原有的量刑基礎上增加20%以下的基準刑。

4、如果實際發生的情況符合以下的條件之一的,那麼可以減少20%以下的基準刑:

⑴如果故意傷害是因為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的民間矛盾和糾紛所發生的;

⑵如果故意傷害是因為害人的過錯造成的,被害人有一點責任造成的糾紛;

⑶如果故意傷害發生後傷人者積極採取營救措施搶救受害人的。

二、關於故意傷害的重傷情節認定。

根據我國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傷害造成受害人肢體殘廢或者容貌被毀;

2、使得受害人聽覺,視覺或者其他感官器官受到損害的;

3、對於受害人的身體造成了其他的重大的傷害的。主要是指除上述之外的危及他人生命或嚴重影響他人健康或在傷害過程中引起了威脅生命的併發症的情形。

司法實踐當中,對於“重傷”的認定,現在主要還是根據《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的規定進行,該標準是由我國的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

三、加害人為未成年人的判刑標準。

未成年人造成的故意傷害是指加害人造成傷害時的年齡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根據我國《刑法》得第17條規定:如果加害人已滿16週歲造成犯罪事實,那麼就需要負上刑事責任。如果加害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話,那麼其持刀故意傷害他人,導致受害者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應該負上刑事責任。如果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話,那麼應該從輕處理或者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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