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期限從什麼時候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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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期徒刑的期限從什麼時候計算

有期徒刑期限從什麼時候計算?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勞動改造。服刑期間,確有真誠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符合一定條件的,也可以假釋。有期徒刑也是一種刑罰,一般是對一些犯罪分子限制了人身自由,將其監禁在特定的場所裏面的。與拘役相比,有期徒刑的刑期肯定是較長的,不管罪犯最後被判處了多少年有期徒刑,在法律上都是對有期徒刑的刑期做出的了明確規定的。

二、有期徒刑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有期徒刑是一種有明確期限限制的刑事處罰措施。我國的《刑法》對有期徒刑的刑期及刑期的起算日期有相關的規定,

小編認為有期徒刑相對於拘役來説肯定時間長一些,有期徒刑是長時間將罪犯關押在特定的場所裏比如説監獄限制其人身自由在裏面進行勞動改造思想教育,若是罪犯在監獄表現優異,積極勞動還是可以得到減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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