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衞防衞不適時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假象防衞是主觀上沒有防衞認識,客觀上有防衞結果,是行為人主客觀沒有一致。防衞不適時是防衞不是在現實、緊迫、危險的狀態下進行的,有事前防衞和事後防衞兩種。那麼,假想防衞防衞不適時的區別是什麼?跟着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假想防衞防衞不適時的區別是什麼?

一、假想防衞防衞不適時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

假想防衞是指行為人由於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衞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對於假想防衞,應當根據認識錯誤的原理予以處理,有過失的以過失論,無過失的以意外事件論。

防衞不適時,是指在不法侵害行為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的情況下,對不法侵害者實行的防衞行為。總的來説,防衞不適時不符合正當防衞的時間條件,因而不具備正當防衞的性質,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二、防衞不適時包括哪些?

防衞不適時包括兩種不同情況:

一種是事前防衞或事前加害。這是在侵害還未開始時,或尚未面臨不法侵害的直接威脅時進行的防衞。

另一種是事後防衞或事後加害,或遲誤防衞。這是在侵害結束之後實行的防衞。

事後防衞包括兩種不同情況:

一種是故意的事後加害,即明知侵害已經終了而繼續防衞,加害於侵害人,這在主觀上是故意的,是一種報復侵害行為。例如:甲對乙實行正當防衞,乙受傷,已喪失繼續侵害的能力。甲見乙未死,又繼續對之加害,將乙打死,這就是報復加害,應按故意殺人罪處理。

另一種是認識錯誤的事後加害,即是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不法侵害已經停止,仍繼承進行防衞。對這種情況,應按照事實認識錯誤的原則處理。根據當時的主客觀條件,如果防衞人主觀上有過失,應負過失犯罪的責任,如果防衞人主觀上沒有過失,則不負刑事責任。

三、正當防衞的條件是什麼?

正當防衞,指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它應該符合五個條件:

1、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4、正當防衞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對不法侵害行為人,在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時,所造成損害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行為人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緊急狀態下是可以採取正當防衞措施的,而由於防衞所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果在法定範圍內,那麼就應當屬於是正當防衞,行為人不承擔民事或者是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防衞過當、假想防衞、防衞不適時或者是防衞挑撥的,就應當承擔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