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案件迴避的方式包括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一、我國刑事案件迴避的方式包括哪些?

我國刑事案件迴避的方式包括哪些?

1、自行迴避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在訴訟過程中遇有法定迴避情形時,主動要求退出刑事訴訟活動。刑事法律確立了自行迴避制度。這種制度的實質是通過公安司法人員的職業自律和自我約束意識,消除可能導致案件得不到公正處理的人為因素,使符合法定迴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員自覺退出訴訟活動。

2、申請回避

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具有法定迴避情形,而向他們所在的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他們迴避。

申請公安司法人員迴避,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保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這一權利。

被害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因而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一樣,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3、指令迴避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遇有法定的迴避情形而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組織或行政負責人有權作出決定,令其退出訴訟活動。指令迴避是迴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自行迴避和申請回避的必要補充。

二、具體哪些情形需要回避?

1、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2、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3、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刑事案件的審判者、偵查者等,可以結合《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判斷自己是否需要回避,若是需要,則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迴避的申請。在該申請沒有得到回覆之前,迴避申請人不得擅自停止偵查。相關司法職員沒有提出迴避申請的,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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