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迴避主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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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迴避主體包括?

一、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迴避主體包括?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

分別由法院院長、檢察長、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法院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書記員、翻譯員、鑑定人的迴避:一般應當按照訴訟進行的階段,分別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長、法院院長決定,實現誰聘請、誰決定

二、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是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基本法律規範,反映了刑事訴訟的客觀規律和基本要求,它與刑事訴訟的目的和任務緊密相連,是指導人們實現刑事訴訟懲罰犯罪、保障人權價值目標的重要保證。

(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接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並向其報告工作。

(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行使。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隨時委託辯護人。

(五)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即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在審理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因為有些特殊原因所以規定在案件的審理部分階段需要相關人員的迴避,但並不是相關人員想回避就能迴避,各個迴避的部分由不同的上級決定,如果是審判人員等的迴避直接由最高上級也就是法院的院長來決定,具體迴避依照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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