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刑事案件有哪些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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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的刑事案件有哪些案由?

我國的刑事案件有哪些案由?

在我國民事訴訟是有案由規定的,按照案由進行分類,但是刑事訴訟則不同,刑事訴訟沒有案由的分類。

案由就是指涉嫌的罪名,比如説盜竊案的案由就是盜竊,搶劫案的案由就是搶劫,有多個罪名的就寫多個,我國沒有《刑事案件案由規定》,刑事案件通常是案件,不在立案庭立案,因此不需要相應規範的刑事案件案由規定。

我國沒有《刑事案件案由規定》。因為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通常是公訴案件,不在立案庭立案,因此不需要相應規範的刑事案件案由規。

二、刑事報案立案期限是多久?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的立案期限。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正規的流程是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若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但很多地方根本不是很正規,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三、刑事案件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1、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着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説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於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我國沒有刑事案件案由規定。因為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

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中是規定了一系列的罪名的,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的定罪條件只能按照法定的罪行的標準來確定,犯罪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同,所觸犯的罪名不同,此時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標準也是不同的,沒有具體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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