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利用偽基站詐騙構成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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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利用偽基站詐騙構成什麼罪?

如果利用偽基站詐騙構成什麼罪?

利用偽基站設備發送詐騙短信進行詐騙的行為,同時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和詐騙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詐騙解釋》)第五條規定,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發送詐騙信息五萬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違法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已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三、想象競合犯

想象競合犯也稱觀念的競合、想象的數罪,是指基於一個罪過,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數個犯罪客體,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對想象競合犯,除法律或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外,一般採取的是“從一重罪處斷”原則,按行為所觸犯的數個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處刑。所謂法定刑最重的罪名,不應是指各罪名所對應的刑法分則各條文中所規定的各最高量刑幅度中的最高刑,借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基準刑的概念,應是指根據基本犯罪事實和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所確定的基準刑最重的罪名,這樣才更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綜上所述,實施了利用“偽基站”設備發送詐騙短信的犯罪行為,觸犯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和詐騙罪兩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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