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基站詐騙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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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基站詐騙刑事判決書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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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XX詐騙刑事判決書
河南省駐馬店市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2)驛少刑初字第158號
被告人潘因涉嫌詐騙罪於2012年3月16日被駐馬店市公安局驛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詐騙罪於2012年4月20日經我院批准,次日有駐馬店市公安機關驛城分局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2年2月1日,被告人潘?李四合夥經預謀後竄至駐馬店市文明路農行大夏下。潘冒用李光輝的身份以租車為名與駐馬店市開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二)簽訂租賃合同,後張三等人將價值99984元的上海大眾朗逸轎車(登記車主麻子)詐騙得來抵押給趙,得款67500元
2.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張三在駐馬店市源源賓館內,冒用李光輝的身份證以每天180元的價格與駐馬店市開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騙走價值64089元的豫Q本田(登記車主為王記)後潘將該車抵押給範磊得款4500元。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虛假合同詐騙他人,騙取他人財物164073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按照他們所犯罪的事實分別處罰。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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