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處罰單下來了必須拘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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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處罰單下來了必須拘留嗎

一、拘留處罰單下來了必須拘留嗎

拘留證開出一般情況下是要拘留的,但被拘留人有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生活不能自理、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癒、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形可以不拘留。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在拘留之前要出示拘留證,對於有關情況的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具體情況由雙方協商認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

違法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作出處罰決定,但不送拘留所執行: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養、被行政拘留依法不執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實施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有罪的除外;

(三)七十週歲以上的;

(四)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二、行政拘留複議程序有哪些

1、申請時效。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

(5)相應行政複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複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申請方式。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4、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採取書面方式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時,所遞交的行政複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如為公民,則為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申請人如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行政複議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複議申請的日期。

對於違法人員,一般開出拘留處罰單以後是一定要拘留的,但如果被處罰人員屬於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可以不進行拘留,如果違法人員對拘留的處罰有異議,也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但需要在規定的期限以內進行申請,可以採取書面或口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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