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必須拘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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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必須拘留嗎?

公安機關對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的,最長可以拘留三十七天,具體拘留的時間由實際案情而定。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的嚴重程度而定,刑事拘留最長時間是37天,這在我國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對於拘留的最長時間內,應當根據調查取證情況對當事人提出審查起訴。

如果是輕微傷,進行行政拘留,不得超過20天的拘留期限,如果構成輕傷以上,構成刑事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下發逮捕令之間,可以羈押37天.如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以上,可以逮捕。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涉嫌構成犯罪的故意傷害行為,公安機關在發現後,可以立即採取拘留措施。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故意傷害他人的,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傷情的,就會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何傷害構成犯罪的,可以對嫌疑人進行拘留,此時也是需要予以刑事處罰的,但是怎麼處罰,還是需要結合具體的情節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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