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檔案丟失是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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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檔案丟失是什麼罪?

一、訴訟檔案丟失是什麼罪?

檔案丟失不是屬於刑事犯罪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2款的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佈、銷燬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檔案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

(五)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六)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八)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個人有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徵購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

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和印章。所謂公文,一般是指國家機關製作的,用以聯繫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文件,如命令、指示、決定、通知、函電等。某些以負責人名義代表單位簽發的文件,也屬於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書寫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謂證件,是指國家機關製作、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職務、權利義務關係或其他有關事實的憑證,如結婚證、工作證、學生證、護照、户口遷移證、營業執照、駕駛證等。對於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和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因本法或本條另有規定,不以本罪論處。所謂印章,是指國家機關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他們是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符號和標記,公文在加蓋公章後始能生效。用於國家機關事務的私人印鑑、圖章也應視為本款所稱印章。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者製作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種假的公文、證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的情況下而模仿其特徵而複印、偽造另一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偽造或製作,又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權簽發公文、證件的負責人的手跡簽發公文、證件的,亦應以偽造論處。所謂變造,則是對真實的公文、證件或印章利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進行加工、改制,以改變其真實內容。所謂買賣,即對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實行有償轉讓,包括購買和銷售兩種行為。至於買賣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偽造或者變造的。

3、主體要件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4、主觀要件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往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如行為人盜竊某甲的手提包,意圖偷竊錢財,沒想到包中裝有某甲單位的公文及甲的證件。如此,行為人只構成盜竊罪,不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檔案丟失如果存在達失的,那麼是不會構成犯罪的,一般是會按行政的條款來進行處罰,輕者可以免除處罰,重者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當檔案丟失時一定要及時的報備,同時需要及時的進行補辦,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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